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泉州街派出所員警日前接獲通報,前往汀洲路、南海路口處理交通事故,42歲蕭姓男子竟大膽無視員警就在一旁,偷走事故當事人放在機車椅墊上的皮夾,員警追逐百公尺後逮到人,發現他根本專挑事故現場下手,將蕭男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泉州街派出所2名員警日前在汀洲路一段、南海路口處理交通事故,突然有民眾告訴員警,有個黑色帽T男很奇怪,慌慌張張離開現場,手裡還拿著一個女用皮夾,員警立即上前追捕,雙方足足跑了百多公尺,直到進死巷,帽T男才乖乖就範。 員警一查,原來42歲蕭姓男子大膽無視員警在場,偷走事故當事人放在機車椅墊上的皮夾,且蕭男已經用同樣手法犯案多次,而蕭嫌也坦承,因為失業已久,缺錢花用,才會起意行竊,且專挑交通事故現場,趁混亂之際下手。雖然蕭男對自己的行為相當後悔,但還是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21/1361775.htm 本件蕭男所犯,究竟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 還是同法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然而,實務(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認為指出: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故此,實務進而認為「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 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如遺忘物、沈沒物、犯人遺棄之贓物或逸走之家畜等。」 而竊盜罪所處罰者,乃係「破壞他人持有,進而建立自己持有」的犯罪態樣 從而,區分蕭男所涉刑責究屬何者?爭點厥為:「皮夾是否仍為車禍當事人所持有之狀態」 本件蕭男係於車禍當下將車禍當事人放在機車椅墊上的皮夾取走,縱然當時車禍當事人並未將該皮夾手持或置放於自身背包內,然此時仍應屬於車禍當事人所持有,而具持有支配之狀態。且該皮夾係經車禍當事人特別置放之位置,並非車禍當事人不知皮夾於何處,而遭蕭男拾走。故以本案情形,蕭男將該置放於機車椅墊上的皮夾取走,自屬竊盜罪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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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近年來越來越多民眾選擇自行車當成代步工具,除了環保、經濟以外,還能健身,更有民眾認為,騎自行車酒駕沒有刑責。對於騎自行車酒駕的問題,有檢察官表示,確實不會構成刑責,但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楊冀華表示,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也就是俗稱的「醉態駕駛罪」,其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因此造成死傷,刑責更是加重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條規定處罰對象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動力交通工具」通常指汽車或機車,至於自行車並非「動力交通工具」,所以酒後騎自行車,確實不會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責。 但楊冀華指出,腳踏自行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分類裡屬於「慢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4款之規定,慢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慢車駕駛人如果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鍰。 也就是說,酒後騎自行車被測出超標,雖然不需要面對刑法的責任,但仍需要面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政責任,處以行政罰鍰。而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酒駕處罰標準,比起刑法「醉態駕駛罪」的處罰標準更低,騎自行車的民眾只要稍不注意,非常容易就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酒駕處罰標準。 另外楊冀華還補充,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酒駕測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3條第2項之規定,亦可處新台幣1200元之罰鍰。因此,酒後騎乘無動力之腳踏自行車,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責,但仍有行政罰,而且拒絕酒測,罰得更高!楊冀華最後呼籲,為避免荷包失血,建議民眾酒後還是不要貿然騎乘腳踏自行車,以免害人害己。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615/1191718.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男子陳昱安因不滿父親嘮叨要他出去工作,砍殺父親111刀致死,2013年1月經最高法院生死辯後,被判處死刑定讞,收容在台北看守所等待執行。未料,他昨天晚上以橡皮筋套脖子方式自殺,所方人員雖緊急搶救,最後仍回天乏術。 所方指出,陳是利用開放抽菸的機會,從掛在舍房外的點菸器上蒐集橡皮筋。管理人員今天上午6時52分發現異狀,馬上通知所內醫生搶救,7時24分將人送達醫院,醫院7時55分才宣告死亡。 所方表示,陳在監所內約9年時間,初步調查近年資料,他沒有下工廠工作,家人也沒有來探望過他,但有幾次是朋友來探視。事發之前,教誨人員有持續輔導,其有幾次情緒不穩,但表現大致正常,也沒有透露過輕生念頭,未留遺書。 事件發生後,看守所也進行相關檢討。台北看守所副所長黃正勇表示,橡皮筋並非違禁品,陳又是深夜裡在被窩自縊,雖然棉被偶有隆起,但動作很像是熟睡時的翻動或反射動作,所以管理人員第一時間難以察覺,會檢討相關管理流程和作業辦法,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原文網址:聯合新聞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誤觸法網遭判刑定讞,一定要入監嗎?入監後周邊的同學、室友全都是社會惡霸,會不會讓我也沾染惡習,一同沉淪?檢察官表示,判刑定讞後,不見得一定要入監服刑;若符合特定罪刑,除了可易科罰金外,還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避免原本的生活中斷,或在監獄中沾染惡習。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指出,我國的刑罰主刑部分區分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等種類,其中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即俗稱的自由刑,均是以入監執行為原則。但不論刑期長短,入監執行除了受刑人接受應執行的刑罰外,不能忽視的是受刑人的家庭也因此會有改變,或許是經濟條件的改變(主要的經濟來源入監執行),也或許是人際關係的改變(因受刑人入監執行而遭受他人指指點點甚至排斥),其中尤以6個月以下的短期自由刑執行對家庭影響最為巨大,往往受刑人因微罪經法院宣判輕刑,卻因入監而遭受社會烙印,無法重新振作,甚至在執行期間沾染惡習。 柯怡如說,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刑法上設有「易科罰金」制度,只要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得以新臺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折抵刑期。但多數觸犯微罪之受刑人往往就是因經濟困頓鋌而走險觸犯法網,自然無資力可辦理易科罰金,僅能選擇入監服刑,除了受刑人外,更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 柯怡如進一步指出,自2009年9月1日起,我國新設社會勞動制度,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制度,要求犯罪人在社區(廣義)提供一定時數之工作與服務,用來回饋社區,補償社區因犯罪而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經濟弱勢者,即便無力易科罰金,仍有機會以提供勞動或服務來替代入監執行,更可以繼續維持家庭功能。 柯怡如更具體表示,判刑定讞收到執行科傳票後,受刑人可先行在地方檢察署網站上查詢易服社會勞動的說明,於傳喚日由受刑人本人備齊1.體檢表(含胸部X光,X光異常者須加痰塗片檢查)、2.一吋之半身彩色相片4張、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1)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2)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3)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等資料,就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柯怡如最後提醒,雖然為了維持家庭完整,而使受刑人得以社會勞動的方式取代入監執行,但社會勞動人於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仍須依照檢察官指示事項履行並接受觀護人督導確實與旅行期間內履行完畢,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經檢察官審核,足認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此時受刑人即不再享有社會勞動之寬待,扣除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後,仍會被執行原宣告之刑或易科罰金。受刑人千萬別因一時僥倖而毀了自己更生的機會! 原文網址:ETtoday新聞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