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孝文律師於108年4月26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第七堂課程,以「飆風碰碰車」為主題,講授常見交通事故種類、事故現場採證須知,並討論保險及訴訟策略等法律問題。
課程開始,楊律師先簡單統計常見交通事故成因,並且舉出新聞案例,強調機車駕駛人在週遭出現大型客、貨車時,應當特別注意大車轉彎時的內輪差,以及大型車輛所無法察覺的視野死角,避免發生事故。接著,楊律師討論了有關「待轉大富翁」的時事問題,讓學員們一同思考取消「強制兩段式左轉」的利弊,學員們在了解提案人的訴求以及原因後,也各自提出了想法以及疑問,互動情形熱烈。 楊律師再進入了事故現場處理的章節,請學員們必定要銘記,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必定要依循「放、撥、劃、移、等」五要訣處理,才能確保自身權益。而在肇事責任判斷部分,楊律師也提出疑問:「無照駕駛、肇事逃逸、酒後駕車以及大型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處於肇事責任較高,甚至將面臨全責的地位?」,學員們也認為,肇事責任應當著重者,在於車禍當下的違規成因,上開情形,並不當然代表在具體事故中,就應當揹負較高責任。 我國現行肇事鑑定制度,除了常見由警察機關所製發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外,另外還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覆議程序,另外如日後進入訴訟程序,尚可由法官、檢察官移請機關或學術單位進行交通事故鑑定,但費用至少約3萬元左右,價額頗高,楊律師因而建議,宜先行斟酌個案情形,再作決定。 在常見肇事責任判斷的議題,除了我們知道的「左方車讓右方車」、「支線道讓幹線道」、「少線道讓多線道」、「轉彎車讓直行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等交通常識外,楊律師也參考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列舉多個案例讓學員們動腦進行肇事責任判斷,並強調「絕對路權原則」,希望學員們都能夠了解事故發生後,可能的肇事責任歸屬情形。 在保險與訴訟策略部分,楊律師先簡要說明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規定以及特殊性,並且分析交通事故中常見的民、刑事責任,特別針對在我國刑事法上對於「肇事逃逸」的定義以及適用疑義,逐一解析現行司法實務見解;在民事法部分,則探究交通事故發生得以請求的項目以及計算方式,同時針對「僱傭關係下的侵權責任」案例向學員們進行解說,例如:靠行公司是否要負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賠償責任?如免除受僱人的債務後,還可否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學員們反應相當熱烈,透過彼此在課堂上的意見分享,相信學員們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都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本次課程也在一陣掌聲後畫下了完美的句點。 楊律師預計將於108年5月3日在五權社區大學本部開設「生活法律面面觀」課程講座,並於108年5月10日接續講授第八堂課程-「追不回的鈔票」。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起參與,彼此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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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孝文律師於108年4月19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第六堂課程,以「結束婚姻的那一天(終章)」為主題,講授婚姻關係解消時面臨的離婚事由、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監護權)、會面交往權(探視權)等法律問題。
課程開始,楊律師先帶著學員了解現行法所承認的離婚方式,包含了「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並且針對協議離婚時的證人資格、代理離婚的效果、單純簽署離婚協議書卻未辦理登記應當如何處理等問題,請學員們動腦思考。學員們對於各個問題都感到相當有趣,同時也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楊律師特別表示,協議離婚是透過雙方自由意志解消婚姻關係,相較與裁判離婚需透過法院介入而言,彈性與範圍都更加廣泛,同時也能兼顧情誼,統合處理糾紛,如真的面臨需要離婚的情況,宜優先考量。 針對裁判離婚的課題,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臚列了10款的離婚事由,而每款都具有其爭議性,楊律師逐條點出了法條上可能會讓人誤解的規範,例如喝醉被撿屍或酒後亂性,他方可否使用第2款「合意性交」主張離婚?何謂「意圖殺害」,是否包含謀議時?因故意犯罪遭判6個月以上,但受有緩刑宣告,可否離婚?學員們反應相當熱烈,透過彼此在課堂上的意見分享,相信學員們對於離婚要件都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 而在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的章節,楊律師主要分析實務上關於監護權判定的參考原則,包含幼兒從母原則、繼續性照顧原則、子女意願尊重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善意父母原則等重要判斷依據,並解釋:往往有許多人將夫妻間對於離婚有無過失、生活經濟狀況誰站優勢當作判斷基準,事實上卻忽略了監護權的酌定,關鍵性影響因子在於「子女最佳利益」,期望社會大眾都能夠進一步釐清此點。 再者,楊律師接著討論訪視報告的重要性,相較於過往事證以及法庭表現,訪視報告更處於決定性的地位,不宜輕忽。而關於無監護權之一方侵奪他方監護權的行為,現行法上不論刑事、民事都設有規範,同時也可能是保護令或禁止探視的聲請事由,應當要特別謹慎,不可為了滿足一己私慾或享受天倫,而罔顧現行法律規範。 至於會面交往權的章節,主要探討探視權究竟屬於父母一方的權利?還是子女的權利?在子女不願意探視的前提下,身為無監護權一方的父或母,到底能不能強迫探視?這個問題其實相當的令人頭痛!但可以確定的,家事事件法對於此種情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同時,具有監護權的一方,也應當以鼓勵、認同的方式,讓子女嘗試接納父母離異的事實,以及對於他方行使探視權的正確理解。透過楊律師口語與案例化的教學,我們期待,不僅是學員,甚至社會上的每一個成員,都有機會對法律更加的認識,只是你或我願意或不願意而已。而且,我們不僅僅在學習法律,其實也同樣在學習尊重彼此。最後在課程結束前,楊律師強調了拒絕依會面交往協議或判決履行,將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並分享曾經承辦的案例後,結束了本次的課程。 楊律師預計將於108年4月26日接續講授第七堂課程-「飆風碰碰車」。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起參與,彼此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又到了3月「全台瘋媽祖」的時候,全台各地媽祖活動熱鬧進行中,律小編當然也不例外,繼續依循著往年的模式,啟動跟隨媽祖旅行的步伐。
雖然礙於時間上的不足,無法跟著媽祖到處走(老實說小編也缺乏這種體力XD...),但看到社會純樸、人們良善的場景,小編也不由自主的感動起來! 讀法律的人,常常都會被人講「冷血」、「沒有感情」,小編當然也不例外,但當看著媽祖鑾轎堅定的向前移動,路旁信眾不斷給予鼓勵、補給茶水以及食物,小編心底深刻感受到媽祖的慈悲以及這個社會可愛的一面,「這遠比獲得勝訴判決還要更加喜悅」! 或許這才是全台最美的風景,也是傳統文化所令人著迷的地方吧!期待透過媽祖的四處旅行,能夠喚醒人們的良知,讓整個社會更加祥和,法律無用武之處(OS:小編明起開始報名炸雞排課程...)。 楊孝文律師於108年4月12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第五堂課程,以「開始婚姻的那一天(續章)」為主題,講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遇到的同居、外遇以及家庭暴力等法律問題。
楊律師先以婚姻關係義務章節,探討「同居」到底屬不屬於義務,以及不能履行同居所導致的法律效果。針對許多人所誤解的「分居多久可以離婚」的議題,楊律師表示,我國法令對於分居所可能產生的法律議題,除了夫妻財產制的變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的酌定以及作為離婚理由之一外,並沒有明定分居多久即可離婚,期望社會大眾都能夠釐清此一觀念。 再者,楊律師接著討論扶養義務,並且針對「夫妻間扶養」要件,請學員們動腦思考,到底需不需要具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學員們反映相當熱烈,有認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具有此一要件者;也有認為夫妻間的扶養既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應當不需要審酌「他方有無謀生能力」的問題。楊律師解釋,實務上目前確實多數見解認為不需要審酌「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但學理上認為,所謂「受扶養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重點在於「順序」,並非「程度」,因此學理上的見解似乎較符合現行法令規範。學員們透過楊律師口語與案例化的教學,都各自提出自己的想法,討論相當熱烈。 進入外遇章節後,主要討論外遇蒐證的議題,並且著重於私裝監視錄影設備、GPS、使用APP進行定位的責任以及因此取得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學員們積極踴躍發言,並且分享相關新聞議題以及經驗,學員們在過程中,也互相給予分析以及提問。同時,在外遇蒐證的議題,楊律師提醒應當要冷靜面對、積極蒐證,但同時也要注意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合法,期待透過本堂課程,能夠讓學員瞭解自身權利義務的正確維護守則。 而在進入家庭暴力的議題前,楊律師透過了15分鐘的影片,介紹「鄧如雯殺夫案」的故事始末,學員們在觀看影片的過程,相信都對於案件中小如受暴的境遇感到糾心,在那民風純樸的年代,家庭暴力是多麼的令人難以啟齒,而當時社會上能夠給予的協助資源,也是多麼的匱乏!透過這個糾心的案例,我國也因此催生了「家庭暴力」法制的訂定,經數年來實務的努力與累積,現行的家庭暴力法制已經規範的相當全面,這也讓受暴者得以經由法律,換得一絲喘息的空間。 然而,礙於課程時間有限,楊律師最後簡要的說明了家庭暴力法中所規範的家庭暴力行為以及保護對象,也呼籲所有受暴者,都應該善用現有的各項通報以及社會資源,讓自己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陰影。而課程結束前,針對現行運作的保護令的流程、保護措施,楊律師也分享曾經承辦的案例,並特別重點提醒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的主要內容,為本次課程的尾聲畫下了美麗的句點。 楊律師預計將於108年4月19日接續講授第六堂課程-「結束婚姻的那一天(終章)」。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起參與,彼此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楊孝文律師於108年4月1日前往台中市脊髓損傷者協會(址設:408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一段450號),與理監事會議成員、總幹事等人共同商議傷友法律權益保護事宜。
透過總幹事細述協會組織、執行宗旨、整體運作情況以及現行活動推廣的介紹,楊律師對於傷友們無不感到敬佩,雖然彼此在身體行動上有所不便,因而陷入了低潮,但仍然能投過協會、社工人員以及同儕的支持與力量,奮力躍起,讓自我人生發光發熱,更能培養生活技能,同時加惠回饋社會!傷友們克服困難的勇氣,以及努力不懈的毅力,著實令楊律師感動不已,也更感佩協會的付出與貢獻。 因為有感於此,楊律師決心落實身為律師的公益本旨,積極投入公益活動,提供遭遇法律疑難時的諮詢缺口,希冀在傷友們在面臨身體、精神上重大變故,感到無助、絕望之際,能夠適時為傷友們打開一扇窗,協助傷友們走出陰霾、走入人群,以換取人生更為重要的意義。 楊律師與協會已簽署法律扶助專案服務契約,並自即日起提供傷友、協會相關法律諮詢、簡易書狀審閱、撰擬等法律上的協助(均請詳如協會法律扶助專案公告訊息),同時,感謝協會致贈法律顧問聘書及合影留念。期待在楊律師未來的扶助過程,能夠為傷友們築起一堵守護高牆,圈成無害溫馨的法律家園。 楊孝文律師於108年3月29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第四堂課程,並以「進入婚姻的那一天(初章)」為主題,講授進入婚姻時應當注意的訂婚、結婚相關規範。
楊律師先區辨我國法上所稱的親屬關係種類,包含配偶、血親以及姻親,並且逐一討論各該定義,例如:血親包含了自然血親與法定(擬制)血親,而血親依照是否具有出生之直接關係,區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又楊律師另舉出親屬圖,由學員們運用所學到法律定義,判斷誰與誰具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學員們透過楊律師口語化的教學,都能夠順利且正確地解答,讓楊律師相當欣慰。 進入婚約章節後,楊律師撥放了一則新聞案例,讓學員們思考此種情形屬於何種解除婚約的事由,並且針對民法關於解除婚約之規定概略提出說明,進一步也介紹了違反婚約將可能面臨的損害賠償以及慰撫金請求,學員們也深刻的瞭解了相關法律規定。 而在結婚的章節,有關結婚與離婚的形式要件:「書面、兩個以上證人、登記」,楊律師分享了現行實務上常見的結婚與離婚無效事由,特別強調多數案例都著重在「證人有無親自見聞」的要件,學員們也紛紛提出意見。之後楊律師針對婚姻效力中,關於同居、住所協議、日常家務與家庭生活費用等議題進行分析,並特別強調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應負擔連帶責任之規範,彼此相互交流,氣氛融洽。 當螢幕右上方的彩虹出現,開始進入了同性婚姻的重大議題,楊律師表示,雖然社會中不乏許多正反意見,但我們應當從法律觀點進行瞭解,同時介紹了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投案投票結果以及釋字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行政院蘇院長闡釋的「包容的接受不同,友善的對待彼此」的立論,相信學員們透過說明,將對於社會中挺同、反同的不同聲音,有了新的認識。 楊律師最後簡要的說明了夫妻財產制的相關重點,並且試舉法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例,讓學員們動動腦計算分配數額。而課程結束前,楊律師也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探究繼承時配偶可否先分一半的議題,並在一陣掌聲後結束本次課程。 楊律師預計將於108年4月12日接續講授第五堂課程-「開始婚姻的那一天(續章)」。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起參與,彼此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感謝臺中市議員黃守達邀請楊孝文律師於108年3月26日(二)上午10時至12時前往服務處參與春季茶會!
楊律師前往守達議員服務處後發現,現場氣氛相當的熱鬧,鄉親們也非常熱情,許多大小朋友們都一同前來參與,服務處也貼心地準備了茶點與飲品,熱請款待前來的每一位來賓;同時,黃國書委員也特地撥空前來給守達議員加油打氣,整場茶會熱鬧非凡、圓滿成功! 楊律師預計於4月29日(一)、5月6日(一)晚間7時許前往守達議員服務處進行法律諮詢服務,歡迎有需要的鄉親朋友們,逕向服務處預約洽詢,讓守達議員與楊律師繼續連線,給予您法律上及時且必要的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