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
1.投票當日零時起,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用Line、臉書、簡訊及電子郵件等即時通訊軟體。也嚴禁在投票所外拉票、委託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散發宣傳品,違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投票時不得攜帶手機等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3.投票時不得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4.投票時若不小心蓋錯,無法更換選票!仍請投入票匭,請勿撕毀,否則將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5.攜出選票、在投票所30公尺範圍,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者,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6.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他人圈選內容,違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7.禁止亮票,違反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8.檢舉賄選人人有責!檢舉專線0800-024-099,總統副總統選舉最高檢舉獎金為1千500萬元,立法委員選舉最高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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