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孝文律師於108年8月14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暑期班最後一堂課程,以「法律書狀自己來」為主題,探討契約、存證信函與訴狀的撰擬技巧與方式。
本次課程由於是暑期班最後一次的上課,楊律師準備了一些點心、飲品與同學們同樂,也感謝同學們自發性的準備零嘴。就在學員們一邊享用點心時,楊律師開始了本次的課程,探討契約撰擬與審閱的技巧,楊律師強調,撰擬各式契約時,應審慎確認條款內容,並且緊扣契約目的、法律定性以及其特性,如此,除了撰寫上能夠更為簡便外,也能減少日後對於法律關係的定性爭議。 而在存證信函的專章中,楊律師先介紹了存證信函的功用,也自擬案例,由學員們以接龍方式一人一句完成存證信函的撰擬。在這過程中,學員們也展現了學習的成果,不論在邏輯、用字遣詞以及案例爭點的整理上,都有著極大的進步,也不時有學員們臨機應變,為課程增添了不少笑果與樂趣。 最後進入了訴訟的學習與撰擬,楊律師先簡要的介紹了各該民、刑事訴狀提出的時程,並且從書狀提出的時間與內容,探討其原因,很可惜因課程時間不足,楊律師未能帶著學員們再次完成訴狀的撰擬。課程的最後,楊律師再次感謝暑期班這6週來學員們的熱情參與及配合,希望未來能有機會再聚,彼此再一同學習、成長。 暑期班課程已全部結束,楊律師將繼續於五權社區大學開設「生活法律面面觀108年秋季班」課程。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同參與,一起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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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孝文律師於108年8月7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暑期班第五堂課程,以「看新聞學法律」為主題,並事先請學員蒐集有興趣的新聞案例後,由楊律師進行研討與分析。
本次學員們共選擇了四則新聞案例,主題分別為「再審」、「徵信社採證」、「認罪協商」以及「遺產規劃」。關於「再審」章節,楊律師除了介紹我國再審的具體規範、得否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外國法制介紹外,同時並就新聞剪影中的法庭配置、相關司法人員逐一進行介紹,相信學員們也透過本則新聞案例的分析,更了解法庭實務上的知識以及法律常識。 而在「徵信社採證」的議題,楊律師將主軸放置於「私人取證的合法性」的討論,例如:為追查外遇而私裝GPS或監視器,是否可能構成犯罪?並且分享過往承辦的案例類型,同時也叮嚀蒐證應格外謹慎,避免因一時氣憤而鑄成大錯,不僅無法查得外遇,更導致自身陷入刑責,實屬不值。 「認罪協商」這個名詞,或許很多人都聽過,但卻不甚了解內容為何,楊律師在講述有關認罪協商的法定要件時,強調此種認罪協商,在於非屬重罪的案件才有適用,學員們也對此提出意見,認為如果被告一心求死,此時是否也可給予認罪協商的機會,以節省司法資源?對此,楊律師表示,認罪協商之所以限定非重罪,乃參考外國法例的立法模式,也有論者擔心重大案件若予協商,可能引來非議,但如果為了有效減少訟源,或許也可參考美國司法實務的協商規範,擴大協商案件的要件,落實「明案速斷」的精神。 最後,楊律師在介紹「遺產規劃」的課題時,再次重申遺囑的重要性,且遺囑如果違反法令而作成,其效力多半為當然無效,但近來已有最高法院針對「代筆遺囑可否使用電腦打字?」、「代筆遺囑宣讀者與代筆者是否需同一人?」等議題,逐漸有放寬的跡象,但總體而言仍然相當嚴格,於製作時宜委託專業協助,避免日後遭宣告無效。學員們在透過楊律師的講解後,也更了解了法律的制度與沿革,課程也在此告一段落。 楊律師預計將於108年8月14日接續講授暑期班最後一堂課程-「法律書狀自己來」。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同參與,一起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楊孝文律師於108年7月31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暑期班第四堂課程,以「擔保『狠』麻煩」為主題,講授有關保證相關權利與義務規範。
課程開始,楊律師簡要介紹保證的定義,所謂保證,坊間常稱為「人呆」,而保證係在主債務人無法如期或如實履行債務時,代負清償責任的約定,因此保證原則上僅有代償的義務,並沒有任何的好處。在現實社會的運作下,任何債務都可能會有保證的情形,舉凡房貸、車貸、民間債務等,學員們日後若遇有需為保證的場合,應盡量避免擔任保證人,或嘗試限定保證期間及保證債務額度,或許較有助於自身權益的維護。 而保證也有所謂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保證原則上是負第二線的清償責任,但連帶保證則並非如此,我國民法法典中,其實並沒有「連帶保證」的用語,但實務與學界都肯認此種保證型態存在。常見的情形即是保證人於拋棄先訴抗辯權後,將無法對主債務人主張追償程序上的利益(意即,在主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給付的利益),此時,主債務人就可直接對保證人追償,而達到連帶債務的效果。 再者,楊律師除了介紹常見的保證人外,也簡要針對其他型態的保證進行說明,例如職務保證、物上保證(物保)、人事保證以及保證保險等。因保證的責任相當的沉重,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時,也嘗試減輕保證的責任範圍,例如人事保證僅就任職期間負責,且賠償數額不超過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相信學員們透過楊律師的解析,也能更加瞭解現行法令的具體規範內容。 至於保證責任得否繼承呢?此一問題早期曾有爭議,肯定的見解認為,保證並沒有專屬性,因此保證人死亡後,保證人之繼承人仍然應當繼承該此保證債務;否定說論者則認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著重「信賴關係」,因此當保證人死亡時,保證債務應當消滅,繼承人自無從對此負責。楊律師也針對此一問題嘗試讓學員們判斷何者較有理由,最後,楊律師指出,實務多數意見採取了肯定說,在採取此種見解下,也間接維護了債權人的債權。 最後,楊律師試擬了三道題目驗收學員們的上課成效,其主要考點分別為:「人保與物保何者優先」、「利害關係人的清償得否拒絕」以及「物上保證是否有先訴抗辯權」?學員們也都能按照課程中所學習到的規範,將各個問題迎刃而解,讓楊律師感到相當的欣慰,並在一陣掌聲後結束了本次課程。 楊律師預計將於108年8月7日接續講授第五堂課程-「看新聞學法律」。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同參與,一起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楊孝文律師於108年7月24日前往健行國小進行《生活法律面面觀》暑期班第三堂課程,以「千金難買早知道」為主題,講授有關意思表示、契約成立、代理制度以及借名登記等相關法律議題。
課程開始,楊律師先簡要介紹契約成立的要素。契約,是在要約與承諾合致時成立,除依法須透過書面作成者外,原則上並不以書面為必要,故口頭契約,仍然具有法律效果。而意思表示的過程,也可能因為行為人的錯誤、被詐欺或脅迫,導致與真實情形不一致,此時,法律賦予可以撤銷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宜儘速為之,故也設有除斥期間的規範。楊律師也舉網路拍賣標價錯誤的案例,供學員討論究竟商家與消費者,何人主張較有理由。在楊律師簡要的介紹與說明下,相信學員們日後在成立任何契約時,也都能更加注意契約規範及效果。 在代理的專章中,楊律師主要將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代理行為,透過法條規範逐一說明,代理行為原則上採取顯名主義,亦即代理人需要在代理過程中表明本人、代理人與代理意旨,但實務上也承認「隱名代理」制度。又代理可區分為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在有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效果直接對本人生效;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可以選擇承認或不承認無權代理人的行為,無權代理人對於其無權代理行為,也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代理看似複雜,其實舉凡日常生活中的收發信件、招攬業務,甚至買賣商品等行為,都有代理的影子在,故楊律師在本章節中,也套用許多生活上的案例進行說明,學員們彼此也分享自身經驗,課堂氣氛熱絡。 在講述到「借名登記」的課題時,楊律師表示,借名登記是相當常見的行為,而借名登記在實務上所牽扯的法律爭議更是層出不窮,且目前仍然未有定論,楊律師也藉此分析實務上常見的借名登記爭議,例如:借名登記契約屬於何種契約類型?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出名或借名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終止?,在分析各個問題學理與實務上的觀點後,課程也在此告一段落。 楊律師預計將於108年7月31日接續講授第四堂課程-「擔保『狠』麻煩」。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一同參與,一起從歡樂中學習法律知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