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泉州街派出所員警日前接獲通報,前往汀洲路、南海路口處理交通事故,42歲蕭姓男子竟大膽無視員警就在一旁,偷走事故當事人放在機車椅墊上的皮夾,員警追逐百公尺後逮到人,發現他根本專挑事故現場下手,將蕭男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泉州街派出所2名員警日前在汀洲路一段、南海路口處理交通事故,突然有民眾告訴員警,有個黑色帽T男很奇怪,慌慌張張離開現場,手裡還拿著一個女用皮夾,員警立即上前追捕,雙方足足跑了百多公尺,直到進死巷,帽T男才乖乖就範。 員警一查,原來42歲蕭姓男子大膽無視員警在場,偷走事故當事人放在機車椅墊上的皮夾,且蕭男已經用同樣手法犯案多次,而蕭嫌也坦承,因為失業已久,缺錢花用,才會起意行竊,且專挑交通事故現場,趁混亂之際下手。雖然蕭男對自己的行為相當後悔,但還是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21/1361775.htm 本件蕭男所犯,究竟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 還是同法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然而,實務(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認為指出: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故此,實務進而認為「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 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如遺忘物、沈沒物、犯人遺棄之贓物或逸走之家畜等。」 而竊盜罪所處罰者,乃係「破壞他人持有,進而建立自己持有」的犯罪態樣 從而,區分蕭男所涉刑責究屬何者?爭點厥為:「皮夾是否仍為車禍當事人所持有之狀態」 本件蕭男係於車禍當下將車禍當事人放在機車椅墊上的皮夾取走,縱然當時車禍當事人並未將該皮夾手持或置放於自身背包內,然此時仍應屬於車禍當事人所持有,而具持有支配之狀態。且該皮夾係經車禍當事人特別置放之位置,並非車禍當事人不知皮夾於何處,而遭蕭男拾走。故以本案情形,蕭男將該置放於機車椅墊上的皮夾取走,自屬竊盜罪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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